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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 招商动态 |2018-03-08

阿克苏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以自治区党委“一产上水平、二产抓重点、三产大发展”系列部署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76331”发展战略,吸收、鼓励、支持投资者来阿克苏地区投资兴业,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升阿克苏产业竞争力和综合经济实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在地区投资新建属于国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3年本)(修正)》《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及自治区、地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项目,符合地区产业规划布局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要求,并在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核算符合《公司法》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三条 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能源化工、纺织服装、农副产品加工、建材冶金、战略性新兴、商贸物流及其它产业,鼓励产业向地区内各开发区、工业园区聚集。

(一)能源化工产业。重点发展石油、天然气精细化工及上下游延伸产业链项目,煤化工、盐化工,太阳能和煤层气等清洁资源开发利用、背压式热电联产等项目。

(二)纺织服装产业。大力发展棉纺、混纺、织布、印染(仅限于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重点发展服装、针织、辅料类、家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全产业链项目。

(三)农副产品加工业。重点发展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农副产品延伸产业精深加工,突出果品精深加工、粮食精深加工、畜牧产品综合开发和精深加工、食品加工等产业项目。

(四)建材冶金产业。重点发展矿产资源冶炼加工,先进高分子材料、特种工程塑料等化工新材料的成型加工及新材料本身发展的产业,新材料技术及其装备制造业、传统材料技术提升等产业项目。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产业,智能、绿色、高端、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制药、科学育种、电子信息、电子科技、互联网+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六)商贸物流产业。重点发展城市综合商贸、专业市场集群、商品交易中心、口岸国际贸易、品牌连锁经营,专业化物流、公共电商仓储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产业项目。

(七)其它产业。鼓励发展以上“六大产业”中未包含的经济效益高,市场前景好、就业带动强的其它工业项目。

第三章 产业优惠政策

第四条 能源化工产业扶持政策

在地区产业规划区域内投资新建能源化工产业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成并投产的企业,给予以下土地、财政、就业扶持政策:

(一)土地扶持政策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的,由项目所在地方财政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10亿元的,由项目所在地方财政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40%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3.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20亿元的,由项目所在地方财政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4.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亿元以上的,由项目所在地方财政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60%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财政扶持政策

1.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5亿元的,前2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给予扶持,后续3年按5%给予扶持。企业当年实际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后,财政按缴纳金额的10%予以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

2.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10亿元的,前2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5%给予扶持,后续3年按10%给予扶持。企业当年实际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后,财政按缴纳金额的15%予以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

3.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前2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20%给予扶持,后续3年按15%给予扶持。企业当年实际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后,财政按缴纳金额的20%予以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五条 纺织服装产业扶持政策

在地区产业规划区域内投资兴办纺织服装产业项目,扶持政策按阿地党办发219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农副产品加工业扶持政策

在地区产业规划区域内投资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扶持政策按地区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七条 建材冶金产业扶持政策

在地区产业规划区域内投资新建建材冶金产业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成并投产的企业,给予以下土地、财政、就业扶持政策:

(一)土地扶持政策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3亿元的,由项目所在地方财政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5亿元的,由项目所在地方财政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40%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3.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由项目所在地方财政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财政扶持政策

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的,前2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30%给予扶持,后续3年按20%给予扶持。企业当年实际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后,财政按缴纳金额的20%予以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

2.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5亿元的,前2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40%给予扶持,后续3年按30%给予扶持。企业当年实际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后,财政按缴纳金额的30%予以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

3.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前2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后续3年按40%给予扶持。企业当年实际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后,财政按缴纳金额的40%予以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政策

在地区产业规划区域内投资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成并投产的企业,给予以下土地、财政、就业扶持政策:

(一)土地扶持政策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方财政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方财政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70%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3.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方财政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100%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财政扶持政策

1.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的,前2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后续3年按25%给予扶持。企业当年实际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后,财政按缴纳金额的50%予以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

2.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5亿元的,前2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60%给予扶持,后续3年按30%给予扶持。企业当年实际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后,财政按缴纳金额的70%予以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

3.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前2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70%给予扶持,后续3年按40%给予扶持。企业当年实际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后,财政按缴纳金额的100%予以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商贸物流产业扶持政策

(一)土地扶持政策

在地区产业规划区域内投资兴办各种规模化冷链仓储、物流(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集散中心、配送中心、中转基地)等产业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成并投产的企业给予以下土地扶持政策: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方财政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0%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3亿元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方财政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地方财政实际足额贡献额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3.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方财政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40%给予次性扶持,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财政扶持政策

在地区产业规划区域内投资兴办商贸物流产业项目,建成并投产的企业,根据企业年销售收入,给予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的,前2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30%给予扶持,后续3年按10%给予扶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企业当年实际足额缴纳金额后的10%财政予以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

2.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3亿元的,前2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40%给予扶持,后续3年按20%给予扶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企业当年实际足额缴纳金额后的30%财政予以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

3.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前2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后续3年按25%给予扶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企业当年实际足额缴纳金额后的40%财政予以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其它产业扶持政策

在地区产业规划区域内投资兴办“六大产业”以外的其它工业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成并投产的企业,给予以下土地、财政、就业扶持政策:

(一)土地扶持政策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方财政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0%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方财政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3.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方财政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40%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财政扶持政策

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的,前2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20%给予扶持,后续3年按10%给予扶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企业当年实际足额缴纳金额后的10%财政予以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

2.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3亿元的,前2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30%给予扶持,后续3年按15%给予扶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企业当年实际足额缴纳金额后的20%财政予以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

3.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前2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40%给予扶持,后续3年按20%给予扶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企业当年实际足额缴纳金额后的30%财政予以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其它服务保障政策

(一)用工补贴政策

1.企业新增岗位吸纳本地户籍劳动力就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2.对引进的内地技术人员和具有培训任务的人员按照实名制管理,人数按照企业达到投产规模后实际用工总数为基础确定,50人—200人(含200人),按照4%确定人数,200人—500人(含500人),按照5%确定人数,500人以上,按照6%确定人数;给予补助4万元/年/人,期限为一年。

(二)户籍迁入政策

凡到地区投资兴业的外来投资者及其雇佣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及直系亲属一次性办理阿克苏地区常住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三)就医就学政策

投资企业员工及随迁子女在就医、入托、入学(小学、中学)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由地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县(市)、开发区协调安排。

(四)服务保障政策

1.项目动工建设前,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凡属地区权属范围内的各项手续,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办理。涉及到国家、自治区的各项手续,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办理。项目所在地政府可为企业开展项目建设所需原材料供应协调保障服务。

2.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所在地政府可帮助企业在设备运输过程中,协调自治区争取进口设备西行班列运输,减轻企业运输成本。指导企业开展技术更新改造(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可申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总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可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符合条件且申报成功后可享受自治区级无偿专项补助资金。

3.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是生产要素保障。项目所在地方政府积极为企业生产运行协调生产原料及水、电、煤、油、气、贷款等生产要素,支持企业健康发展。二是用电优惠。项目所在地方政府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年用电量在300万kw·h以上)的企业申报纳入自治区直购电、直供电交易平台,享受优惠电价。三是流通服务。项目所在地方政府可对钢铁、化肥、化纤、棉纱等产品出疆,协调铁路部门争取铁路大客户优先运输保障。四是政策扶持。项目所在地方政府积极帮助建成投产企业争取各类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技术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发展、信息化、特色轻工、民生工业以及《中国制造2025》等重大专项资金作用,促进企业转型发展;引导建成投产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经营管理,对当年主营业务达到2000万元以上,纳入地区规模以上企业库的企业,给予升规奖励。五是市场销售优先。项目所在地方政府积极将项目建成后生产的合格产品,纳入地区地产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地区鼓励在同等质量、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企业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或企业直供形式,帮助企业减少流通环节,扩大产品销售。

(五)凡投资达到一定规模且用工人数达200人以上的项目,可对生产用变压器安装及给排水、供暖、天然气实际产生的接口费给予30%的补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出现交叉的情况,可选择其中最优惠的一项,但不能两项或几项叠加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以后符合地区产业规划布局,动工建设上述产业项目的企业。投入的设备生产日期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的,享受本优惠政策;投入的设备生产日期在2016年1月1日以前的,概不予享受。

第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本优惠政策,但优惠幅度不得高于本政策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由地区另行制定),杜绝恶性竞争。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1年,试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及时修改完善,如遇国家、自治区重大政策调整,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内容随之调整。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阿克苏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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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审:魏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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